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衛生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衛生所置主任,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前項主任職務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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