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建照科:建築工程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核發、使用執
      照變更、室內裝修工程許可、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查核、建築師管理
      與懲戒業務、山坡地開發雜照審查及建造執照有關結構、消防、衛
      生、水電等事項。
  二、施工科:建築工程施工勘驗與管理、使用執照核發與竣工勘驗、營
      造業登記管理、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及損鄰申復處理等事項。
  三、土石方管理科:土資場之營運管理督導、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
      管制、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相關法規研議等事項。
  四、使用管理科: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勘驗、合法房屋認定與查估、建築
      物耐震能力評估與規劃、山坡地住宅社區環境調查與鑑定、違規使
      用及危險建築物專案之規劃、執行等事項。
  五、公寓大廈管理科: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核備、廣告招牌設置許可與管
      理、基地臺管理、強制執行法制業務及申復案件處理等事項。
  六、規劃設計科: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道路、橋樑、公園、廣場之
      規劃設計、環境影響評估、共同管道設計與預算、基金之編製管制
      、協調共同管道系統實施計畫等事項。
  七、工務科:新建工程之採購、履約與施工管理、國家賠償爭議與訴訟
      案件處理、預算執行控管及辦理中央推動之重大工程等事項。
  八、工程配合科:工程用地範圍內障礙物之調查、測量、協議、拆遷及
      用地取得之基本作業、訴訟爭議及道路財產管理、配合中央辦理重
      大工程暨鄉鎮市公所公共工程之補助行政、經費執行控管等事項。
  九、道路養護工程一科:本縣淡水河新店溪以東十四個鄉市鎮道路巡查
      養護、人行道、溝渠、護欄及橋樑之修補保養、維護工程、國賠爭
      議事件處理、公園路燈管理、道路橋樑之財產管理及救災搶修等事
      宜。
  十、道路養護工程二科:本縣淡水河新店溪以西十五個鄉市鎮道路巡查
      養護、人行道、溝渠、護欄及橋樑之修補保養、維護工程、國賠爭
      議事件處理、公園路燈管理、道路橋樑之財產管理及救災搶修等事
      宜。
  十一、採購稽核科:稽核監督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之採
        購等事項。
  十二、管挖及共同管溝中心:本縣道路挖掘審核、管線單位協調、資料
        建置更新、共同管線系統規劃、公告、單行法規之訂定、管道設
        計、預算、基金之編製管制,協調共同管道管理維護、收取埋設
        管線使用費及共同管溝之財產管理、電力設備維護等事項。
  十三、秘書室:文書、檔案、事務、出納、研考、公共關係、新聞聯繫
        、資訊管理、會議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中心之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