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本場地,經本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審查核准者
,其應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如附表。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各該認養本場地之機關(構)、團體申請使用場地
,及本處協辦之活動,經本處核定,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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