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指河川低水
河槽岸頂至堤前或河岸坡趾間之河床,於常水量情況下無水流,並經新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予以綠美化整理,以供公眾遊憩之區域及其內之
設施。

申請使用本場地,經本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審查核准者
,其應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如附表。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各該認養本場地之機關(構)、團體申請使用場地
,及本處協辦之活動,經本處核定,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