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90691762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通用類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使用本場地,經本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審查核准者
,其應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如附表。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各該認養本場地之機關(構)、團體申請使用場地
,及本處協辦之活動,經本處核定,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