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本場地,經本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審查核准者 ,其應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如附表。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各該認養本場地之機關(構)、團體申請使用場地 ,及本處協辦之活動,經本處核定,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