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民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二、本府民政局、地政局、工務局、農業局、住宅及城鄉發展局、環境
      保護局人員各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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