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民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二、本府民政局、地政局、工務局、農業局、住宅及城鄉發展局、環境 保護局人員各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