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瑞芳風景特定區建築景觀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特定區內建築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本法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及審查:
  一、本特定區公告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申請補領使用執照或認定為合
      法建築物。
  二、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
  三、屋架、屋頂或外牆,其中任一種未過半之修理或變更。
  四、廣告物設置。
  五、其他經本府公告指定之事項。
  前項申請應備之文件及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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