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特定區內建築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本法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及審查: 一、本特定區公告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申請補領使用執照或認定為合 法建築物。 二、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 三、屋架、屋頂或外牆,其中任一種未過半之修理或變更。 四、廣告物設置。 五、其他經本府公告指定之事項。 前項申請應備之文件及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