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板橋市人行道認養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7日

條文關聯

  認養標的範圍,除人行道外,應包括路燈、行道樹、街道家具(座椅、
  候車亭等)、無障礙設施及動線規劃,並以一區域或一街廓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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