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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仁愛之家院民安養及養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入住本家: 一、患有法定傳染病。但經治療並由公私立醫院認定無傳染之虞者,不在 此限。 二、患有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所定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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