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仁愛之家院民安養及養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入住本家:
一、患有法定傳染病。但經治療並由公私立醫院認定無傳染之虞者,不在
    此限。
二、患有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所定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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