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仁愛之家院民安養及養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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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新北市立仁愛之家(以下簡稱本家)辦理
院民之安養及養護,訂定本辦法。

本家院民分為公費院民及自費院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入住本家:
一、患有法定傳染病。但經治療並由公私立醫院認定無傳染之虞者,不在
    此限。
二、患有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所定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病。

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滿六個月,且年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老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市各區公所申請本家之公費安養或養護:
一、安養:能自理日常生活,且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
    力。
二、養護:缺損日常生活能力,致需他人照顧或需鼻胃管、導尿管之護理
    服務。

前條申請,應經本府審核通過,並由申請人與本家簽訂安養或養護契約後
,始得入住。
前條申請應備文件,由本府另定之。

公費院民於安養、養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家得終止安養或養護
契約:
一、喪失低收入戶資格。
二、發生契約所訂應終止契約事由。
三、違反本家院民生活輔導規定,情節重大,經輔導無效。
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經通知其家屬或監護人帶回而未帶回者,由本家
暫予安置,並向扶養義務人追繳安置費用。

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且年滿六十五歲,能自理日常生活之老人,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自費安養: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公布最低
    生活費標準之一點五倍。
二、依社會救助法核定之中低收入戶。
前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及全家人口,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
法認定之。
本辦法修正生效前,已入住本家之自費院民,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申請自費安養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家申請:
一、安養申請表。
二、最近三個月內公私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其檢查項目依衛生福利部疾病
    管制署訂定之人口密集機構感染控制措施指引之規定。
三、全戶戶籍謄本。
四、中低收入戶或一點五倍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前項申請,應經本家派員訪視同意入住,並由申請人與本家訂定安養契約
、繳納安養費及保證金後,始得入住。
前項契約應明訂自費院民之照顧服務內容;自費院民之收費標準由本府另
定之。

自費院民安養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家得終止安養契約:
一、喪失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
二、發生契約所訂應終止契約事由。
三、違反本家院民生活輔導規定,情節重大,經輔導無效。
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經通知其家屬或監護人帶回而未帶回者,由本家
暫予安置,其費用由應退還之安養費或保證金扣抵;不足扣抵者,依契約
規定追償。

本家受本府指定辦理老人保護安置個案時,依老人福利法之規定。

本家訂定院民生活輔導之相關規定,應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