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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仁愛之家院民安養及養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70285676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法制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00106520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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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3023986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新北市立仁愛之家院民安養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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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70285676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入住本家: 一、患有法定傳染病。但經治療並由公私立醫院認定無傳染之虞者,不在 此限。 二、患有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所定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