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勞工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經本府立案之各總工會或企、產、職業工會申請使用場地,其使用費以百
分之五十計算。
上級機關或其他與本局業務相關之機關、團體申請使用場地,經本府專案
核准者,其使用費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