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勞工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91053970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法制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使用新北市各勞工中心場地(以下簡稱場地),經新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使用費及保
證金如附表。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場地,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