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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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新北市各勞工中心場地(以下簡稱場地),經新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使用費及保
證金如附表。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場地,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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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府立案之各總工會或企、產、職業工會申請使用場地,其使用費以百
分之五十計算。
上級機關或其他與本局業務相關之機關、團體申請使用場地,經本府專案
核准者,其使用費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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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同一場地並一次預繳十個時段以上之使用費者,其使用費以百分
之八十五計算。但已依前條規定優惠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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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違反場地使用管理規定,經本局停止其使用者,已繳納之場地使用
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場地使用完畢,由本局會同使用人檢視場地設施,如有毀損,使用人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本局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不足扣抵者,得另行求償之;如
無損害,保證金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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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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