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置成員八人至
十一人,由本府工務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
、勞工局、環境保護局及相關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兼任之。
本小組成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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