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 1070318966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環境保護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置成員八人至
十一人,由本府工務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
、勞工局、環境保護局及相關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兼任之。
本小組成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
關業務。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