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置成員八人至 十一人,由本府工務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 、勞工局、環境保護局及相關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兼任之。 本小組成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 關業務。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