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都市更新單元,除本府劃
  定之都市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中另有劃定更新單元或另定單元劃定
  標準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臨街道路或街廓內相連接土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相連接土地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
      之一且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街廓內部分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
      市容觀瞻,其餘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
      員會同意,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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