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所有條文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所稱完整計畫街廓之定義如下:
  一、以已開闢計畫道路為界。
  二、以計畫道路、公共設施及保護區界線為界。

  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都市更新單元,除本府劃
  定之都市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中另有劃定更新單元或另定單元劃定
  標準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臨街道路或街廓內相連接土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相連接土地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
      之一且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街廓內部分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
      市容觀瞻,其餘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
      員會同意,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

  本府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
  元者,應以一完整之計畫街廓為原則。但因計畫街廓過大或其他特殊因
  素確難一次辦理者,得依前條所定標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並依都市更
  新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本府未劃定為都市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依第二條
  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該地之都市更新事業者,更新單元
  內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附表基本條件之一,並於更新事業概要
  內載明。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