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有市場:指主管機關領有合法建物證明或使用執照,專供零售市場
    使用之營業場所。
二、民有市場:指自然人、法人或團體組織領有合法建物證明或使用執照
    ,專供零售市場使用之營業場所。
三、自治組織:為執行公有零售市場管理維護等工作事項,由全體攤(商
    )販選任自治委員所成立之組織。
四、管理委員會:為執行民有零售市場管理維護等工作事項,由全體攤(
    商)販選任管理委員所成立之組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