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有市場:指主管機關領有合法建物證明或使用執照,專供零售市場 使用之營業場所。 二、民有市場:指自然人、法人或團體組織領有合法建物證明或使用執照 ,專供零售市場使用之營業場所。 三、自治組織:為執行公有零售市場管理維護等工作事項,由全體攤(商 )販選任自治委員所成立之組織。 四、管理委員會:為執行民有零售市場管理維護等工作事項,由全體攤( 商)販選任管理委員所成立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