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宜蘭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後任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尚未結報,即行卸任,在規定結報期間內者,得
  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
  已逾結報期間者,應將前任移交案負責結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