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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宜蘭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後任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尚未結報,即行卸任,在規定結報期間內者,得 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 已逾結報期間者,應將前任移交案負責結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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