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舊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修繕,係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
  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不得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但屋架上之桁條、
  椽子、屋面板及屋面瓦得全部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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