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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舊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修繕,係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 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不得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但屋架上之桁條、 椽子、屋面板及屋面瓦得全部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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