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情查報規定: 以村(里)為單位,於災害發生後,各村(里)長或村(里)幹事,應即 全面調查其轄區內受災情形,必要時得請警勤區警員或本縣各鄉、鎮、市 工務(建設)單位,指派工程人員協助,並於災後五小時內填繕「災害勘 查報表」(如附件),交由鄉(鎮、市)公所勘查,各鄉(鎮、市)公所 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勘查,將符合災害救助規定之受災戶災害勘查報表 送請本府社會處複勘、審定及辦理撥款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