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災情查報規定:
以村(里)為單位,於災害發生後,各村(里)長或村(里)幹事,應即
全面調查其轄區內受災情形,必要時得請警勤區警員或本縣各鄉、鎮、市
工務(建設)單位,指派工程人員協助,並於災後五小時內填繕「災害勘
查報表」(如附件),交由鄉(鎮、市)公所勘查,各鄉(鎮、市)公所
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勘查,將符合災害救助規定之受災戶災害勘查報表
送請本府社會處複勘、審定及辦理撥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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