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所有條文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本規定所稱災害,指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等不可抗力肇
因之災,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災情查報規定:
以村(里)為單位,於災害發生後,各村(里)長或村(里)幹事,應即
全面調查其轄區內受災情形,必要時得請警勤區警員或本縣各鄉、鎮、市
工務(建設)單位,指派工程人員協助,並於災後五小時內填繕「災害勘
查報表」(如附件),交由鄉(鎮、市)公所勘查,各鄉(鎮、市)公所
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勘查,將符合災害救助規定之受災戶災害勘查報表
送請本府社會處複勘、審定及辦理撥款救助。

災害傷亡救助對象如左: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受災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需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
    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其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濟金支給標
    準者。

受災戶住屋毀損認定標準:
一、水、火、風、雹、旱等災害造成者–
  (一)住屋全倒救助:
        1.受災戶住屋裂痕深重或傾斜過甚,非經拆除或重建不能居住者
          。
        2.受災戶住屋屋頂橫斷連同牆壁毀損,或屋瓦片連同椽木毀損或
          其同牆壁倒損,超過總面積二分之一者。
        3.受災戶住屋因遭砂石淹埋或積沙泥,致不能修復者。
  (二)住屋半倒救助:
        1.受災戶住屋屋頂瓦片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
          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修建不
          能居住者。
        2.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其同牆壁倒損,非經翻修不能居
          住者。
    前項所稱之「戶」,限於災前戶籍登記為準,且居住於現址者;所稱
    之「住屋」指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餘畜舍、
    倉庫、工寮等非與住屋連棟之廚廁不得列入計算。
二、地震造成者–
  (一)住屋塌陷程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受災戶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塌陷面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三)樑柱: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或箍筋斷裂、鬆脫、主筋挫曲混凝土脆裂脫出,樓層下陷之樑
        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牆壁:
        1.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牆內主筋斷裂挫曲,混凝
          土碎裂之結構牆長度達總結構牆長度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八吋磚牆裂縫大於零點五公分,長度達磚牆總面積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
        3.木、石、土造等住屋牆壁剝落毀損及屋頂下陷達百分之五十者
          。
  (五)住屋傾斜率達三十分之一以上者〔傾斜率(T╱H)屋頂測移T
        公分,建築物高度H公分〕。
  (六)住屋遭沙石淹埋或積沙泥,其面積及深度達簷高百分之五十或一
        百公分以上者。
  (七)住屋上部結構與柱基錯開達五公分以上,占住屋總面積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
  (八)住屋地基掏空下陷:
        1.住屋柱基掏空數達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住屋柱基不均勻沉陷,沉陷斜率達五十分之一以上者(沉陷斜
          率:沉陷差D╱建物寬或長L)。
        3.其他經本府工務主管機關認定者。
以上均以住屋全倒規定救助之。

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左:
一、死亡每名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每名新臺幣二十萬元。(但該項救助金於發放後,發現原失蹤人
    仍生存者,其家屬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收回)
三、重傷每名新臺幣十萬元。
四、無名或無親屬屍體埋葬每具埋葬費新臺幣三萬元。
五、住屋全倒以戶內居住人口為計算基準,每口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五
    口為限;半倒減半計給。但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毀損住屋者,不予發給
    。
六、住屋遭水淹、火災、風災等災害,財物受損嚴重致影響其生計者,以
    災前戶內人口為計算基準,每口發給新臺幣伍仟元,以五口為限。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規定如左: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如左:
    1.配偶。
    2.直系血親卑親屬。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
    6.其他共同生活互扶養義務人。
二、重傷或失蹤救助金,由本人或依前項親屬順序領取之。
三、無名或無親屬屍體埋葬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四、住屋全倒、半倒或重大財產損失救助金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同一天然災害事件,限申請一次救助,不得重覆申請。

「天然災害勘查報表」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受災戶戶口名簿影本。
二、村(里)長證明書。
三、受災住屋相片(正面及側面兩張以上)。
四、火災受災戶-消防局火災證明書。
五、因災死亡者-檢察署死亡證明書。
六、因災重傷者-醫師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收據等。

本標準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