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許可證費: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變更許可證格式換發許可證者。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變更廣告設置地址,申請換發許可證者。
三、其他經本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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