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 定之。
申請設置、變更、補發或換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者,應繳納許可 證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許可證費: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變更許可證格式換發許可證者。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變更廣告設置地址,申請換發許可證者。 三、其他經本府公告者。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