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所稱評點計值,以新臺幣十二點一元為基數。
前項基數得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每年七月份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布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整,並自當年九月一日執行。
本府為前項調整時,應將調整結果公告並副知桃園市議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