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所稱評點計值,以新臺幣十二點一元為基數。 前項基數得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每年七月份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布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整,並自當年九月一日執行。 本府為前項調整時,應將調整結果公告並副知桃園市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