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依補償面積乘以總評點
乘以評點計值計算;雜項工作物依補償面積乘以重建單價計算,無重建單
價者,依市場實際訪價計算。
前項總評點依評點基準表(如附表一)及評點基準表運用須知(如附表二
)查估之。
第一項價格不予折舊,亦不因地區、地段之不同而有所差異。
查估認定上有重大困難或爭議時,其拆遷補償費得委託具公信力之專業機
構核實查估,另得提請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委託查估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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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及一百十年三月二日修正條文,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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