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投資人,指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依公司法設立並完成公
  司登記之公司:
  一、在本縣辦理登記下列產業之一,其新投資創立或一次增資擴充之實
      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一)經中央或本府專案核准設立之本縣園區內之產業。
    (二)休閒觀光業。
    (三)生物科技業。
    (四)資訊服務業。
    (五)電信業。
    (六)其他屬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所稱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或經本府推動輔導之產業。
  二、經本府核准參與興辦下列事業或建設之一,其投資計畫金額在新臺
      幣一億元以上者:
    (一)參與投資興建本縣公共建設。
    (二)參與投資縣有土地開發案。
    (三)依經濟部訂頒之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設置之工商綜合區投資開
          發案。
    (四)其他經本府推動輔導之投資開發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