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參與本法所規定之本縣重大公共建設,其興建或營運期間用地
  之地價稅減免標準如下:
  一、供交通建設、共同管道、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污水下水道、自來水
      及水利設施、衛生醫療設施、文教設施、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
      設施之用地,全免。
  二、供社會福利設施、觀光遊憩重大設施、運動設施及重大商業設施之
      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