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至第六條免徵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填具免稅申
請書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向本縣稅務局申請:
一、免徵地價稅者,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
申請者,自次年(期)起免徵。
二、免徵房屋稅者,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
自申請當月份起免徵。
三、免徵契稅者,於申報契稅時提出申請。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免徵地價稅者,於免徵原因消滅時,應即向所轄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自次年(期)恢復原稅率徵收。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者,於免徵原因消滅時,應即向所轄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自次月起恢復全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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