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6月22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103324號令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稅捐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至第六條免徵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填具免稅申
  請書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向本縣稅務局申請:
  一、免徵地價稅者,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
      申請者,自次年(期)起免徵。
  二、免徵房屋稅者,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
      自申請當月份起免徵。
  三、免徵契稅者,於申報契稅時提出申請。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免徵地價稅者,於免徵原因消滅時,應即向所轄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自次年(期)恢復原稅率徵收。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者,於免徵原因消滅時,應即向所轄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自次月起恢復全額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