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條例收取之回饋金。 二、融貸資金之利息。 三、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工業區維護費、使用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利金。 五、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基金孳息。 八、投資工業區相關事業之收益。 九、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取之超過成本收入。 十、其他有關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