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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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9日

制定依據

1. 產業創新條例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為因應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及健全產業園區之管理,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得設置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設置,應以具自償性為原則。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條例收取之回饋金。
  二、融貸資金之利息。
  三、依前條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產業園區維護費、使用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利金。
  五、產業園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基金孳息。
  八、投資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收益。
  九、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取之超過成本收入。
  十、其他有關之收入。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供產業園區開發之融貸資金。
  二、產業園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
      或建築物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三、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
  四、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營運。
  五、產業園區或其周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
  六、產業園區之相關研究、規劃或宣導。
  七、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投資。
  八、產業園區內重大公共意外事故之後續救助、補償之定額支出。
  九、其他有關之支出。
2. 預算法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
  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
          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
          ,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