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工業區開發,健全工業區管理,特
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預算法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臺中市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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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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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條例收取之回饋金。
二、融貸資金之利息。
三、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工業區維護費、使用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利金。
五、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基金孳息。
八、投資工業區相關事業之收益。
九、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取之超過成本收入。
十、其他有關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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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供工業區開發之融貸資金。
二、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
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建築物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三、工業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
四、工業區管理機構之營運。
五、工業區或其周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
六、工業區之相關研究、規劃或宣導。
七、工業區相關事業之投資。
八、工業區內重大公共意外事故之後續救助、補償之定額支出。
九、其他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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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款所稱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其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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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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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預算、決算、會計及財務處理程序,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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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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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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