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5日

條文關聯

  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每學期應依收費基準向學
  生收取下列費用:
  一、雜費。
  二、代收費。
  三、代辦費。
  前項費用之收費基準,由教育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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