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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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5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
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