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每學期應依收費基準向學
  生收取下列費用:
  一、雜費。
  二、代收費。
  三、代辦費。
  前項費用之收費基準,由教育局另定之。

  前條代收費,項目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學生團體保險費。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代辦費之項目如下:
  一、寄宿費。
  二、午餐費。
  三、教科書書籍費。
  四、交通車費。
  五、腳踏車停放費及夜補校車輛停放費。
  六、冷氣使用維護費。
  七、游泳教學費。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代辦費,應經學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並於收費
  前以書面向家長說明。
  前項校務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均應存校備查。

  原住民、軍公教遺族、低收入戶之子女、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
  之子女、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及各育幼院(所)之院童,得依相關規定
  申請減免費用。

  學校收取雜費、代收費及代辦費,應使用收費單據,並依會計程序列帳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學生註冊後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雜費:依學生所繳費用計算,轉出時間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
      三分之二;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
      三分之一;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收費: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學生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家長會費
      ,不予退費。
  三、代辦費:教科書書籍費,學校已購買者,發給教科書,未購買者,
      退還所繳金額;寄宿費及交通車費依賸餘之月數退費;午餐費依未
      用餐之實際日數退費;其他代辦費用得視收取項目性質,準用第一
      款規定辦理退費。
  前項退費應依各該學生應繳費用計算,其分期繳納或遲延繳納者,應辦
  理結算,依結算金額退費或補收。退費時,學校應發給退費證明單,並
  列出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學生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依公立學校收費標準收取,如有公立學校之
  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私立學
  校應依差額收取。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