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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黨團政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各黨團、政團提出議案須經協商者或經議長、副議長提請協商時,應即 推派參與協商之議員代表。 協商時由本會行政單位調派人員協助辦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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