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娼妓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妓女,係指經登記許可而操娼妓行為者。所稱暗娼,係
  指未經登記許可而操娼妓行為者。所稱妓女戶,係指經登記許可提供妓
  女接客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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