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之代徵人如下: 一、舉辦娛樂活動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之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社 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所、俱樂部等之負責人或經營人。 二、電影、戲劇、歌唱、舞蹈、說書、魔術、夜總會、馬戲、高爾夫球、 音樂演奏、技藝表演、競技比賽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出售票 券或收取代價之營業人或舉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