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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學校應依本府每學期發布之「彰化縣公私立中小學校學雜費、代收代辦 費收費基準」範圍內,向學生收取下列費用: 一、雜費: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雜費。 二、代收費。 三、代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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