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學校學生及幼兒園兒童(以下簡稱學生)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
  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年齡滿六十五歲之學校學生,應提出健康
  告知文件,供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前項幼兒園兒童參加本保險,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二足歲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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