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學生及幼兒園兒童(以下簡稱學生)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 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年齡滿六十五歲之學校學生,應提出健康 告知文件,供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前項幼兒園兒童參加本保險,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二足歲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