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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於全部時間或部分時間就讀普通班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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