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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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
  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
  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
  ;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