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 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 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 ;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