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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係指彰化縣(以下簡
  稱本縣)所轄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於全部時間或部分時間就讀普通班之學生。

  學校為滿足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需要,教學時應依下列原則
  為之:
  一、運用各種輔助器材、無障礙設施、相關支持服務與環境佈置等措施
      ,提供最少限制之學習環境。
  二、教學目標明確、活動設計多樣,提供學生學習策略與技巧,適時檢
      視教學效能及學習成果。
  三、透過各種教學與班級經營策略,提供學生充分參與機會及成功經驗
      。
  四、進行跨專業、跨專長、跨領域或科目之協同、合作教學或合作諮詢
      。

  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應考量其障礙程度與類型,
  採多元及彈性之評量方式進行,並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之。
  前項評量及成績計算方式,應經過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
  特推會)通過後實施。

  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班級安排,應由學校特推會視身心
  障礙學生個別學習需求及校內資源狀況,採取妥適之編班方式。

  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師遴選,應就下列合格教師任用
  之: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曾任教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班者。
  三、熱心輔導且配合特殊教育工作意願高者。
  學校應安排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班級導師接受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每學
  年應達二十小時以上。

  學校為使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教育,應辦理下列輔導及服
  務措施:
  一、每學期檢討學生教學輔導及安置之適切性,並隨時關心身心障礙學
      生之學習狀況。
  二、實施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力、性向及需求,實施生活、學習、轉
      銜等各項輔導工作。
  三、提供適當機會與活動安排,使一般學生認識並尊重身心障礙學生。
  四、建立志工制度,邀請學生家長、社區人士、教師及同儕等擔任志工
      ,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與生活輔導。
  五、協助學生申請交通費、書籍補助費、獎助學金等相關教育福利補助
      。

  學校應整合相關特殊教育與輔導資源,提供教師及學生家長所需之特殊
  教育知能、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並定期辦理
  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學校特推會應定期及不定期召開會議,檢討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教學與輔導績效,並協調學校各處室提供相關資源與協助。

  普通班教師教學或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績效優良者,學校應予敘獎或以其
  他適當方式表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