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在同一學校連續教學三年其成績優良經本府獎勵有案,且未受行政 、刑事處分與糾正警告情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以表揚: 一、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成績優良者。 二、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者。 三、對推行民族精神教育、全民體育、童軍活動或有關教務、訓導、輔 導及總務工作成績優良者。 四、對教材、教法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經實驗而有具體成效,足資 推廣者。 五、自製教具著有成效經實驗使用,對教學確有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