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優良教師表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教師在同一學校連續教學三年其成績優良經本府獎勵有案,且未受行政
  、刑事處分與糾正警告情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以表揚:
  一、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成績優良者。
  二、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者。
  三、對推行民族精神教育、全民體育、童軍活動或有關教務、訓導、輔
      導及總務工作成績優良者。
  四、對教材、教法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經實驗而有具體成效,足資
      推廣者。
  五、自製教具著有成效經實驗使用,對教學確有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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