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優良教師表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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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小學暨
  幼稚園優良教師(以下簡稱優良教師)並促進其專業精神,特訂定本辦
  法。

  優良教師於每年教師節慶祝大會上表揚。

  教師在同一學校連續教學三年其成績優良經本府獎勵有案,且未受行政
  、刑事處分與糾正警告情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以表揚:
  一、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成績優良者。
  二、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者。
  三、對推行民族精神教育、全民體育、童軍活動或有關教務、訓導、輔
      導及總務工作成績優良者。
  四、對教材、教法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經實驗而有具體成效,足資
      推廣者。
  五、自製教具著有成效經實驗使用,對教學確有助益者。

  各校就合乎前條規定者,每校、園申報人數如下:
  一、三十人以下者申報一人。
  二、三十一人以上至六十人者申報二人,超過六十人者類推之。

  教師經本府遴選,代表本縣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之省級以上各種
  比賽,獲團體錦標前四名(含優等以上),個人競賽前六名(含優等以
  上)者,由本府直接核定表揚,不受教學時間及學校教師人數比例限制
  。

  本辦法第四條之申報手續,應由校長或園長召集各單位主管及教師代表
  ,依規審查秉公遴選後再由主辦人事人員填寫申請表(如附表)二份,
  專案函報本府核定。

  申請優良教師限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