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優良教師表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0819970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第 4條、第 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小學暨
  幼稚園優良教師(以下簡稱優良教師)並促進其專業精神,特訂定本辦
  法。

  各校就合乎前條規定者,每校、園申報人數如下:
  一、三十人以下者申報一人。
  二、三十一人以上至六十人者申報二人,超過六十人者類推之。

  申請優良教師限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