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饋金之編列、使用及保留:
一、回饋金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廢棄物處理廠使用事實編列
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每年一級回饋區新臺幣(下同)
五百萬元;另本市垃圾焚化廠周邊溪底地區二百五十萬元;二級回饋
區每里各六十萬元;三級回饋區每里各十五萬元;四級回饋區每里各
五萬元。
二、接受回饋金之里應成立管理委員會,完成立案登記,並於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
三、回饋金之申請,應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提報計畫書,報
請本府核定辦理。
四、年度賸餘回饋金得依程序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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