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有廢棄物處理廠營運回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51100763號令修正公布第 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級回饋區:指廢棄物處理廠址所在地之里,係指湖內里。
二、二級回饋區:指與廢棄物處理廠煙囪直線距離一千公尺以內且為廢棄
    物清運車輛進出處理廠主要道路所在之里,係指興安里、光路里、獅
    子里及紅瓦里。
三、三級回饋區:指與廢棄物處理廠煙囪直線距離一千公尺以內但非廢棄
    物清運車輛進出處理廠主要道路所在之里,係指興村里。
四、四級回饋區:指前三級回饋區以外與廢棄物處理廠煙囪直線距離一千
    五百公尺以內之里,係指美源里、福民里、安業里及興仁里。

回饋金之編列、使用及保留:
一、回饋金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廢棄物處理廠使用事實編列
    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每年一級回饋區新臺幣(下同)
    五百萬元;另本市垃圾焚化廠周邊溪底地區二百五十萬元;二級回饋
    區每里各六十萬元;三級回饋區每里各十五萬元;四級回饋區每里各
    五萬元。
二、接受回饋金之里應成立管理委員會,完成立案登記,並於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
三、回饋金之申請,應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提報計畫書,報
    請本府核定辦理。
四、年度賸餘回饋金得依程序申請保留。

回饋金運用於下列事項: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環境綠美化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或健康檢查事項。
四、有關文康、體育、藝文、民俗或敬老慈幼活動。
五、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六、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後續管理維護事項。
七、有關住(租)戶之基本水、電費補貼、生育、喪葬、教育獎助及其他
    與環境保護有關事項補助。
八、有關推行垃圾分類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活動。
九、有關執行回饋金使用相關作業之行政庶務費用,其分配上限不得超過
    百分之一。

一級回饋區居民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二級回饋區居民減徵一般廢
棄物清除處理費百分之四十。
前項免(減)徵期限如下:
一、自廢棄物處理廠啟用月份起開始免(減)徵至封閉後下個月即恢復徵
    收。
二、現使用中之廢棄物處理廠以通知自來水機構免(減)徵之下個月起生
    效。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