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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演藝事業負責人: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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